- May 09 Fri 2008 12:10
更先進的Google 翻譯
- Apr 21 Mon 2008 21:04
新型態的書籤工具--Taboo (FireFox Only)
雖然 FireFox的書籤功能,已經很方便讓使用者管理常拜訪網站的頁面,使用者可以把所有分頁加入到書籤中(點選書籤|所有分頁加入書籤),不過這裡有個叫做 Taboo的附加元件,卻能讓你更便利,因為它記憶的不單單只是把網站加到書籤中,而是連你網頁下拉的位置都可以一併記錄下來。

- Apr 20 Sun 2008 10:25
折疊單車、寵物都可以攜上高鐵
- Apr 19 Sat 2008 13:25
Toyota 的2008夏季旅遊手冊

一個月前,換了新車,選了這款省油又方便的車型。在上週,就和保養原廠約好今天上午進廠作首次保養,九點一到就把車子開到家裏附近的保養廠,這應該是天母地區唯一的一家汽車商原廠保養廠。
把車送到後,接待人員很快的查詢到我的預約編號,然後售車的業務員也專程過來,再次詢問我這段時間對車子使用上有無何問題。感覺上,Toyota的日風服務風格比國內其他車廠來得更細膩,也令人印象深刻。
- Apr 14 Mon 2008 23:38
專家幫你糾正英文的網站
- Apr 07 Mon 2008 19:03
部落格等於媒體?
部落格究竟該不該被視為媒體呢?現行法令中關於菸酒或化妝品等廣告的限制,是否也要一般部落客們去承受?這幾個議題似乎成為媒體與部落客關切的焦點。
二月間,財政部國庫署發函給不少部落格平台網站,指出部落客的網誌內容若有圖片或影片出現酒類商標與品牌標誌,或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評論或介紹,可能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一旦網誌內容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且未依照法規要求加註警語者,即可能被裁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第55條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外,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37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Apr 02 Wed 2008 19:31
何老爺的身份越來越多樣了!!
- Apr 01 Tue 2008 17:52
逆轉勝!?
選舉結束了,部落格內還留存不少跟選舉議題有關的內容。最近逛了一些部落客達人,發現不少人都加入所謂"台灣青年逆轉本部"的行列,這些人在選後還迴盪在熱血中。
工頭堅寫的"寫給逆轉青年的一封信"
說實在的,呼口號、寫文章、辦講座來鼓動人心,激勵彼此,是很好的事情。
但是,光喊口號,不提作法,是不是就有任何助益?

- Mar 04 Tue 2008 14:51
自拍無罪!?
農曆春節前後,華人社會裡最熱門的搜尋關鍵字,並非新年節慶或大陸雪災,而是「陳冠希」加上「自拍」。這起轟動兩岸三地華人圈的緋聞照片事件,不斷成為媒體矚目的標題,也引發更多關於法律責任的討論,大家從一開始關切照片的真偽,轉向變成批評或維護自己的藝人偶像,甚至是網友們自身的權益問題。
在討論整起事件之前,筆者大膽先設下幾個前提:
1.假設照片中的男女主角是真實的本人,照片並非合成。
2.假設照片中的男友主角是雙方知情的自拍,照片並非遭到偷拍。
3.假設照片的外流,並非男女主角刻意自行散佈。
姑且不論這起事件的事實,與上述三個假設前提是否一致。在這三個前提下,本案就已涉及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公然猥褻等幾個法律概念,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