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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寫資訊法網了,一方面是懶,一方面是忙著寫程式比寫法律文章來得有趣,不過最近看到許多荒謬的新聞媒體,實在有些不吐不快。

受到internet的影響,許多國外新聞紙媒體都受到嚴苛的挑戰,不少評論者都預測新聞紙可能是最快隕落的,因為許多人需要的是即時、快速的新聞,而不是隔天才出版的報紙。新聞媒體也知道必須轉型,所以紛紛成立網站,將最快速的新聞內容置放到網路上,讓使用者可以快速知悉即時新聞,這是為了因應市場使用者需求所做的必要改變。不過,提供新聞內容者卻希望獲得更多的利益,他們甚至希望法律能給它們更多的特權保護,這包括希望擴張著作權法的範圍,不允許其他人未經同意去連結他們的新聞內容。

你會不會認為他們是不是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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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A 2008 ad

美國國會在6月20日通過「外國情報偵察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FISA) Amendments Act),擴大美國國家安全局和其他情報機構對可疑間諜和恐怖分子進行監聽的權限,並保護與布希政府合作進行未獲法院許可監聽的電話公司,免於侵犯隱私訴訟。這項法案在7月已送交布希總統簽署,但立刻受到美國民權聯盟(ACLU)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民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和其他團體,以提起違憲訴訟作為最後的反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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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 24 Tue 2008 12:05
  • 傳承

最近迷上了一部日劇「料理仙姬」,是日本人氣偶像蒼井優主演的作品,雖然收視率不太好,不過故事情節卻挺令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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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究竟該不該被視為媒體呢?現行法令中關於菸酒或化妝品等廣告的限制,是否也要一般部落客們去承受?這幾個議題似乎成為媒體與部落客關切的焦點。

二月間,財政部國庫署發函給不少部落格平台網站,指出部落客的網誌內容若有圖片或影片出現酒類商標與品牌標誌,或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評論或介紹,可能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一旦網誌內容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且未依照法規要求加註警語者,即可能被裁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第55條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外,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37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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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前後,華人社會裡最熱門的搜尋關鍵字,並非新年節慶或大陸雪災,而是「陳冠希」加上「自拍」。這起轟動兩岸三地華人圈的緋聞照片事件,不斷成為媒體矚目的標題,也引發更多關於法律責任的討論,大家從一開始關切照片的真偽,轉向變成批評或維護自己的藝人偶像,甚至是網友們自身的權益問題。

在討論整起事件之前,筆者大膽先設下幾個前提:
1.假設照片中的男女主角是真實的本人,照片並非合成。
2.假設照片中的男友主角是雙方知情的自拍,照片並非遭到偷拍。
3.假設照片的外流,並非男女主角刻意自行散佈。

姑且不論這起事件的事實,與上述三個假設前提是否一致。在這三個前提下,本案就已涉及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公然猥褻等幾個法律概念,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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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正式提出收購Yahoo的想法後,證券分析師、媒體與眾多部落客紛紛發表看法。部份分析師認為,微軟以每股31美元的價格收購Yahoo,這收購價格過高,顯然不是划算的生意。但被收購者Yahoo則認為,自己的身價應該沒有那麼低,並可能拒絕微軟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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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郵件終於即將有法可管了,不過聽到這消息,卻是令人感到憂喜參半。

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時必須提供發信人營業地址等資訊,且發信人必須讓收信人可選擇不再接收來自同一發信人同類郵件,以及郵件主旨須加註「商業」等標示,如果發信人違反規定構成濫發商業電郵之行為,將可以每人每封垃圾郵件必須付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金額的賠償處罰。這項正在審議的草案,將成為未來規範寄送商業電子郵件的主要規範,但是這樣的規範內容是否真能有效遏止目前越來越嚴重的垃圾郵件問題,會不會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困擾,頗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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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少人會認為隱私外洩這種倒楣事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網路走多了,真的會遇到鬼!!

博客來網站日前發生程式烏龍事件,造成用戶個人資料外洩,約有四百多名向博客來網站登記金馬影展劃位的網友,在收到的博客來發出的註冊確認通知信時,信件內容居然包含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手機以及住址等資訊一應俱全,頓時間眾多網友們到金馬影展官方部落格留言痛批,消息也迅速在部落客中傳散。

消息曝光後,當日晚上博客來承認系統確實發生錯誤,並以此為個案之疏失,發出電子道歉函並表示隨函「贈送」5個100元電子折價券,希望能彌平爭議。隔日,金馬影展主辦單位也發出公開聲明,表示博客來將緊急「賠償」電子折價券給收到註冊確認信件的四百多位觀眾,並於金馬官方部落格及博客來售票網發布致歉公告。對於這電子折價券究竟是「賠償」,還是「贈品」,金馬影展主辦單位與博客來網站就有不同的表述,也可見站方的處理心態。

然後,博客來網站又發表了第二次道歉聲明,聲明表示已針對受影響的400多位客戶發出致歉信函,並致贈5個100元電子折價券作為「補償」。聲明最後,博客來網站表示,若訂購者最後仍決定辦理退票,須於一定期間前和其客服中心聯絡,站方願意處理全額退費。對於這聲明,沒想到引起的反彈更大,部份人表達絕不善罷的態度,電子折價券的「補償」完全不見道歉者的誠意。事情越來越熱鬧,連平面媒體都加入報導行列,最終博客來表達將全額負擔金馬影展套票金額作為歉意的表示,希望平息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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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品上市起,iPhone手機的相關議題持續受到關注。在蘋果電腦與AT&T簽署獨家通話服務協議後,購買iPhone的消費者就不斷嘗試,希望找到破解方法,讓iPhone也能使用其它電信廠商提供的服務。在全世界駭客們爭相搶得破解成功的「頭香」後,iPhone旋即推出1.11版本的更新程式,除了增加iTunes音樂銷售服務外,也補正了幾個安全性的漏洞,但是這程式也讓那些已經破解成功的iPhone,變成一塊沒有作用的磚頭(iBrick)。

根據媒體報導,一旦使用者安裝了這個1.11版本的更新程式,將阻絕任何有意破解AT&T獨家服務的程式,也將封鎖其它非蘋果電腦所研發的軟體,這項舉動,引來使用者的極端不滿。以Ambrosia 公司所推出的「iToner」軟體為例,由於這軟體並無前述破解手機服務商的功能,僅能讓iPhone使用者將既有的音樂,自製成手機鈴聲,使用者就無須向iTune商店購買音樂作為鈴聲。原先購買iToner軟體的iPhone使用者,在安裝蘋果所提供的更新程式後,卻再也無法使用iToner的功能。

對於外界的批評,蘋果電腦仍舊維持原有的立場,堅持iPhone在市場行銷上,一直是定位在封閉式平台,而非開放系統。消費者如果不喜歡這樣的定位,可以選擇購買其他產品,蘋果電腦不可能去測試每次的更新,是否與其他人所研發的產品有不相容的情況,而這樣的策略也能成功阻絕那些破解獨家電信服務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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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Yahoo! + 無名小站 濫用市場地位、排除其他搜尋引擎 ?」這篇文章,感覺實在太誇張了....
其他參考連結:欲練神功,揮刀自宮!( Wretch ban 掉所有搜尋引擎)


大家都知道,部落格的流量與曝光度有一大部分來自於搜尋引擎,沒想到會有單位為了保護自我的競爭利益,不讓其他搜尋引擎去抓去部落格資料的內容,感覺上這樣的部落格平台是認為所有網站內容是它家的財產,所以他有權可以作任何決定,可以不讓其他競爭者去接觸部落客們的網站內容,我不知道這些部落客們是否事前被告知,或同意這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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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網誌同步發表於2007年10月《PC home》雜誌資訊法網專欄

萬眾矚目的iPhone上市時,不少人排隊等候,引頸期盼想知道它的炫目功能。不過風頭沒多久,媒體轉而關注綁AT&T服務的限制何時會被破解。在一家名為iPhoneSIMFree的公司宣佈開發出破解軟體並對外銷售後,另一個自稱為iPhone Dev的網路虛擬團隊也旋即發出公告,提供破解軟體供大家免費下載,iPhone初始的限制電信服務商手段,就這樣被狠狠擊破。

Web2.0開放、分享的精神,似乎也影響了使用者對電信產業的看法,大家似乎不再同意與自己生活密切相關的行動通訊裝置,只能在特定電信服務中運作,畢竟網路的下階段發展,很可能將是朝向行動通訊方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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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網誌同步發表於2007年9月《PC home》雜誌資訊法網專欄

2007年維基媒體國際年會(Wikimania 2007)在台北落幕了,在這場國際性的會議中,除了原本設定的公民新聞學研討會與百元電腦等議題外,與會者在現場討論其他網站使用維基百科的內容是否構成侵權,也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

維基百科(Wikipedia)是一個自由、免費、內容開放的百科全書協作計劃,維基百科的內容是依循GNU授權條款(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所發佈,也就是所謂的Copyleft模式。使用Copyleft模式的創作者並未放棄著作權,而是利用著作權法來促進創作自由。一般來說,版權﹝Copyright﹞的概念是基於防禦,以法律限制他人任意重製使用著作。而Copyleft則是基於保護他人的使用自由所定義的概念,雖然允許他人使用作品,但使用的方法必須遵照Copyleft的方式。因此,任何未依照GNU授權條款所為的使用,仍然存有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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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網誌同步發表於2007年8月《PC home》雜誌

被網友們戲稱為「丁丁大站」的無名小站,在七月四日無預警地要求會員們必須重新完成認證程序,引發軒然大波,除了在BBS以及部落格中公開對丁丁大站嗆聲外,還有網友們直接訴諸媒體要求給個公道。

整件風波起因於7月4日,無名小站以網站擬改採SSL網 路傳輸標準、提昇全體會員的帳號使用安全為理由,進行全面的密碼更改作業。公告中提及因為網路經常傳出有惡意人士入侵、攻擊的事件,擔心使用者的帳號、密 碼、姓名、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遭到盜用,所以突發性地要求會員全面更改密碼。然而,因為無名小站是將認證密碼寄往會員所登錄的郵件帳號中,由於不少會員 都是資深部落客,從學生時代就已經註冊,長年註冊的學生帳號早已年久失效,根本無法收到認證信,這些資深部落客瞬時進不了自己的部落格,抱怨聲四起,彷彿柯董附身狂喊「丁丁大站,還我帳號來!!」。
(擷圖引用自http://blog.xdi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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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具的中性普遍不受到質疑,多數人認為科技的負面影響,是使用不當所造成的。然而,有時我們在決定與選擇科技工具的關口,會陷入分寸拿捏的兩難。

台北縣議員吳善九遭槍殺身亡,警方在偵辦過程中調閱了所有便利超商與路口交通監視器畫面,終於找到相關線索,並描畫出歹徒的輪廓供民眾辨認。當電視媒體播出竊盜或搶案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警方與當事人都喟嘆畫面不夠清晰,對破案的幫助不大,抱怨要是案件發生時當場有解析度更佳的數位鏡頭該有多好。換個場景,情況就又有所不同。新竹市警方為了取締飆車與交通違規,委託業者在市區裝設多支高解析度的數位監視器,執行全天候的監控取締違規,由於鏡頭的解析度太高,民眾在路上及車內的所有舉止都被拍得一清二楚,交通大學的教授們就認為這已侵犯了人民的隱私權。

無獨有偶的是這爭議也發生在紐約,紐約市長彭博最近就提出一項新計畫,為了鼓勵大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並改善交通所帶來的所有空氣惡化問題,紐約市政府打算向開車進入曼哈頓的民眾徵收「交通壅堵費」(congestion-pricing plan),但是這項立意良善的提案,卻受到州議員的抨擊。州議員們認為,這項計畫除了可能增加民眾的稅賦負擔外,還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由於實行這項計劃,必須在全市加裝1000支交通監視器,以偵測駕駛的車牌等相關資料來進行比對收費,相關的隱私權侵害問題便因此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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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網友上網購買盜版韓劇光碟,觀賞完後再以拍賣方式轉售給其他人,但發現交易對象竟然是光碟代理商,自己只能哀怨地花幾十萬和廠商和解,事後再透過媒體抱怨網路釣魚抓盜版的行為不道德。《著作權法》第91條禁止散佈侵權著作物的規定,已經成為部分影音光碟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因為即使行為人只賣一片盜版的光碟,也算構成「散布」而有侵權觸法的問題。廠商利用《著作權法》第91條作為合法取締侵權的依據,以買賣盜版影音光碟片的網友為釣魚對象,告訴權被濫用的結果,突顯這條文的不合情理,更有不少人士批評這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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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隱私外洩了嗎?
無名小站於四月中旬發生相簿功能異常,傳出部份會員的私密照片有外洩之虞。無名小站對外表示,雖然有網友宣稱下載了原本受到保護的情侶私密照片,但實際並未傳出有網友照片外洩的案例,如果確有其事且向該他們反映者,無名小站將會依據使用者條款進行統一處理,然而對於敏感的賠償事宜,該網站並未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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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結合案已經過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上午討論YAHOO公司擬以現金向無名小站取得100%股份並申報結合案,委員會議通過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的結合申請。公平會雖然核准了本案,不過為了避免這樣的結合造成不公平競爭,公平會附加條件限制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不得有妨礙其他事業公平競爭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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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NET 網站在3月23日刊出一篇標題為 『Viacom告YouTube 現在反遭控誣告』的新聞,內容描述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向舊金山法院提出訴訟,指出Viacom向YouTube提出撤除內容的要求,侵犯 MoveOn.org民權運動及Brave New Films的言論自由。

在這則新聞裡面,首先是標題出了問題,用『Viacom告YouTube 現在反遭控誣告』來作為文章的重要說明,肯定是不真確。因為本案Viacom並未對YouTube提出告訴,只是complaint,何來Viacom反被Youtube告誣告的問題,本案根本是EFF對Viacom所提出的告訴,這標題顯然誤導了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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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中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Wii遊戲機因為具有WiFi模組以及藍芽傳輸模組無線射頻功能,屬於應獲得許可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果未經「型式認證」合格,其所發射之無線電波將有干擾合法通信之虞。在一些媒體與政治人物的炒作下,Wii頓時竟成為違法的同義字,還意外造成藍綠政黨博媒體版面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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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YouTube可能的的廣告收益,Google於十一月初以16.5億美元股票買下這家當紅的線上影片分享網站,但面對YouTube一直存有不少侵權影片, Google要如何面對YouTube上充斥著侵權影片內容的情形,能否以技術協助他們擺脫訴訟問題,也是許多人關注的焦點。

有評論者認為,YouTube要面對的法律訴訟可能會迫使這個新興媒體關門,因為先前已有MP3.com、Napster或Grokster等公司作為前例。就法律責任而言,YouTube所涉及的已是直接侵權行為責任,與一般P2P軟體業者的間接輔助侵權責任不同。YouTube身為網站服務提供者,讓其使用者可將影片上傳,並且置於網路上讓瀏覽者點選播放,這已涉及到著作物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網站本身能否主張免責,須視其是否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512 條的定義。

美國1998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依據該法案第202條增訂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以解決網路著作權侵害的問題。這項網路服務免責的規定,提供ISP業者享有安全港(Safe Harbor)的保護。在符合這項規定所定的條件下,ISP業者就無須對於用戶利用其系統所留存之侵犯他人著作權資料及所為活動負擔責任。只要ISP業者依據「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程序,一旦接獲著作權人所提出的侵害權利通知後,就立即刪除該項資料或使瀏覽者無法接觸,即可免除其侵害著作權責任。不過如果該用戶對於該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有不同意見時,ISP業者應轉而通知該著作權人,一旦該著作權人在收到該通知後,未於十至十四個工作天內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訴訟的話,ISP業者就應回復原先刪除之資料或使該資料供瀏覽者接觸,這即是「交互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的程序。

YouTube屬於提供資料代管的ISP業者,也早已建立了良好的著作權政策以處理侵權檢舉流程(註:詳見http://www.youtube.com/t/dmca_policy)。在Google併購後,YouTube能否利用其搜尋技術,讓著作權人有更便利簡單的權利主張途徑,或者建構下一代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頗值得人們期待。

約略同時,國際唱片業聯盟(IFPI)代表環球、華納、EMI等七大唱片公司,在去年控告中國搜尋網站龍頭百度公司的訴訟,也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著作人若認為百度所提供的搜尋服務侵犯了他們的權利,應可向搜尋引擎服務提供商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切斷與這些音樂檔案的連結,但原告並未善盡此通知義務,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北京法院的這項見解,顯然與上述美國的著作權法有類似的精神,都是強調這些先行程序的必要性。

Web 2.0時代宣告了用戶參與、聯繫、共享的新思維,這些新興媒體也宣告了既有著作權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如果我們考量了網站的不可歸責性,容許經營者可享有短暫侵權的喘息空間,那麼處在同樣的論點下,我們是否也該給予傳統媒體同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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