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格友討論帶黃金獵犬到公園遇到公園警察騷擾的事,藉此,我就整理一下相關法律問題給大家參考囉!!
首先,身為動物保護中央主管機關的農委會,在87年制定<動物保護法>時,即在第20條中規定了3項規定: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另外,<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也說明了,
所謂的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農委會也於89年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並且在90年做了修正,大家可以看一下相關連結
很明顯,依照這公告目前的確只有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以及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被列入具攻擊性的品種,所以當這三種狗出入公眾場所時,除了要由成年人以鍊繩牽引外,還要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而黃金獵犬或其他大型犬如果體重超過23公斤,只需由成年人以鍊繩牽引,並無強制要求配戴口罩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在95年6月修正<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後,已刪除原本不得攜帶寵物進入公園的規定,不過寵物要進入公園也有一些限制,在這條例中第13條第9項規定,"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是不被允許的行為,公園警察可開單處罰,罰則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條例第18條也同時規定,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針對攻擊性寵物所作的規定,也和<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一致。

從上面說明,得到一個結論,就是中央主管機關與台北市所制定的法規並沒有衝突,都要求飼主攜帶一般寵物到公眾場所(包括台北市的任何公園),只需要用鍊繩牽引,不需配戴口罩,除非您的愛犬是上面所稱的[具攻擊性的寵物]

希望這樣的說明,台北市的公園警察要自己知道,不要隨便找寵物爸媽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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