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裡的一位長輩,在農曆年前因為騎單車被一位汽車駕駛從後方追撞,造成多處骨折等損傷,醫生診治後幸無生命危險,但需要長時間復健。

事件發生後,我便義務性提供一切法律協助,並且代替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理賠,以及和保險公司及車禍肇事駕駛展開商議和解的過程,從事情發生到今日確認調解成立,共花了四個多月的時間,之中有很多學問,也算是經驗,在此和大家分享。

首先,要請求賠償前當然是得確認肇事者的責任,確認事故發生是肇事者的故意或過失。任何車禍發生後,當事人必須依照道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但這個事件發生時,這位汽車駕駛是立刻移動車輛並且將家中長輩送到醫院進行急診,已明顯有違背法令的情形。

經過醫院通報當地交通分隊員警後,事後員警就肇事車輛以及車禍現場進行勘驗,並完成事故登記後送交通警察大隊做出初步判斷。在事故發生30日後,我便依照規定向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要先填妥申請書,這申請書上其實已經有委託受託欄位,但是交通大隊很奇怪還要申請人準備委託書正本,其實很擾民。這申請書可以在網站上下載。)

果然如所料,交通大隊所提供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清楚地載明肇事原因和違規事實--「肇事車輛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此肇事原因已初步確認可歸責於對方當事人,我們即可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對該肇事車輛的保險投保單位,申請損害理賠。

這家原先是本土的保險公司在國內產險市場,具有一定市場地位,也有很多其他車險業務,後來被日本的保險公司併購。它們的理賠處理過程令我感覺非常不舒服,理賠的行政效率令人倒胃口,而且不照法律規定進行理賠,即使你提出了醫生診斷證明,有完整的資料佐證,他們卻可自行認定否決你的理賠金額申請,實在令我大開眼界。車禍後,家中的長輩不希望在醫院過年,開刀住院六天後即行出院,由家人在家進行看護照料,因為行動不便,連如廁都需要家人協助,確有申請看護的必要。當初,這家保險公司說「申請看護費用的理賠必須由醫生於診斷證明內載明」(這的確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求家屬重新申請診斷證明 ; 另外當事人開刀後需要進行復健,購置了行走輔助器,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也請我們要求醫師於診斷證明內載明,以利理賠申請,沒想到這事項居然成為後來保險公司拒絕我們提出看護費用申請的理由,實在很荒謬。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此標準於2009年2月27日修正),其中第2條「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而這裡所指稱的醫療費用,也包括看護費用在內。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
逾三十日。修正前的規定是「居家看護以經住院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修法時認為出院後是否有無看護必要,由合格醫師診斷確認就可,原因是這項看護費用有一個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日的理賠限制,所以即使出院後由家人進行看護照料,在三十日內的看護期間家屬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自任看護的費用。

可惜雖然我對法規的充分理解,也遵照保險公司的理賠行政流程走,但是卻得不到對方的尊重。申請時我代為準備了相關文件,包括家屬自任看護的三十日費用收據,保險公司也完成簽收,但事後他們竟然以「醫院診斷書上載明有購置行走輔助器的需要,所以出院後不需要看護」為由,剔除了24天的看護費用申請,而且這理由完全沒有函知申請人,僅在商談和解過程中用口頭告訴家屬,一副擺明「我就是蠻橫不講理,你拿我怎樣」的態度。

保險公司在4月10日收了申請文件,也開立了理賠文件簽收單,依照它們的流程,它們應該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賠償金額,然後在賠償金額確定後十日內給付保險金。不過直到2009年5月6日今日,家屬迄今都尚未收到「打折過」的理賠金額,讓我氣得想到金管會保險局去進行理賠申訴

我很明白保險公司拖延強制責任險理賠流程的目的,就在於希望將強制責任險的賠償金額和和解金額綁在一起,遂行他們幫對方當事人壓低賠償金額的目的。這位車禍肇事駕駛,同時也在這家公司投保了汽車意外險,所以希望和解金額能如他們估算的那樣「低」,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理賠損失。可惜,它們的如意算盤打算了,遇上我這個超沒耐心、不喜歡喊價還價、講求效率的人,保險公司在想什麼我完全一清二楚。

最終我還是協助家中長輩完成了和解協議,也讓和解金額(包括強制責任險理賠以及一般車險理賠、和車禍肇事人自己要賠付的金額)符合我們自己的期待。在此,也整理幾個心得跟大家分享。

1. 車禍傷害的刑事告訴是六個月的告訴期,如果不能在五個月內完成和解並取得賠償,就一定得有進行刑事訴訟的準備。
2.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申請,不限次數,所以可多次向保險公司申請,但最高理賠金額是20萬元,千萬別忽視自身權益。
3. 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行政不效率有意見、或對理賠金額有意見,都可以向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調解。
4. 如果治療一年以上,當事人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那麼就等於有殘廢的情形。可依照殘廢程度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的理賠。殘廢程度及保險金給付表可參見這裡
5. 進入訴訟不一定對受害當事人有利,但肯定對肇事當事人不利。即使刑事判決可易科罰金,但這罰金不會由保險公司支付,肇事者自己必須拿錢出來繳罰金。而且民事賠償部份也不一定會少很多,整體來說肇事一方進入訴訟更是不利,能夠和解讓糾紛告一段落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千萬別聽信保險公司的建議,讓和解破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克里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