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ed Category: 資訊法網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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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有寫資訊法網了,一方面是懶,一方面是忙著寫程式比寫法律文章來得有趣,不過最近看到許多荒謬的新聞媒體,實在有些不吐不快。

受到internet的影響,許多國外新聞紙媒體都受到嚴苛的挑戰,不少評論者都預測新聞紙可能是最快隕落的,因為許多人需要的是即時、快速的新聞,而不是隔天才出版的報紙。新聞媒體也知道必須轉型,所以紛紛成立網站,將最快速的新聞內容置放到網路上,讓使用者可以快速知悉即時新聞,這是為了因應市場使用者需求所做的必要改變。不過,提供新聞內容者卻希望獲得更多的利益,他們甚至希望法律能給它們更多的特權保護,這包括希望擴張著作權法的範圍,不允許其他人未經同意去連結他們的新聞內容。

你會不會認為他們是不是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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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A 2008 ad

美國國會在6月20日通過「外國情報偵察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FISA) Amendments Act),擴大美國國家安全局和其他情報機構對可疑間諜和恐怖分子進行監聽的權限,並保護與布希政府合作進行未獲法院許可監聽的電話公司,免於侵犯隱私訴訟。這項法案在7月已送交布希總統簽署,但立刻受到美國民權聯盟(ACLU)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民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和其他團體,以提起違憲訴訟作為最後的反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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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 24 Tue 2008 12:05
  • 傳承

最近迷上了一部日劇「料理仙姬」,是日本人氣偶像蒼井優主演的作品,雖然收視率不太好,不過故事情節卻挺令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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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究竟該不該被視為媒體呢?現行法令中關於菸酒或化妝品等廣告的限制,是否也要一般部落客們去承受?這幾個議題似乎成為媒體與部落客關切的焦點。

二月間,財政部國庫署發函給不少部落格平台網站,指出部落客的網誌內容若有圖片或影片出現酒類商標與品牌標誌,或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評論或介紹,可能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一旦網誌內容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且未依照法規要求加註警語者,即可能被裁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第55條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外,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37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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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前後,華人社會裡最熱門的搜尋關鍵字,並非新年節慶或大陸雪災,而是「陳冠希」加上「自拍」。這起轟動兩岸三地華人圈的緋聞照片事件,不斷成為媒體矚目的標題,也引發更多關於法律責任的討論,大家從一開始關切照片的真偽,轉向變成批評或維護自己的藝人偶像,甚至是網友們自身的權益問題。

在討論整起事件之前,筆者大膽先設下幾個前提:
1.假設照片中的男女主角是真實的本人,照片並非合成。
2.假設照片中的男友主角是雙方知情的自拍,照片並非遭到偷拍。
3.假設照片的外流,並非男女主角刻意自行散佈。

姑且不論這起事件的事實,與上述三個假設前提是否一致。在這三個前提下,本案就已涉及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公然猥褻等幾個法律概念,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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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正式提出收購Yahoo的想法後,證券分析師、媒體與眾多部落客紛紛發表看法。部份分析師認為,微軟以每股31美元的價格收購Yahoo,這收購價格過高,顯然不是划算的生意。但被收購者Yahoo則認為,自己的身價應該沒有那麼低,並可能拒絕微軟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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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郵件終於即將有法可管了,不過聽到這消息,卻是令人感到憂喜參半。

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時必須提供發信人營業地址等資訊,且發信人必須讓收信人可選擇不再接收來自同一發信人同類郵件,以及郵件主旨須加註「商業」等標示,如果發信人違反規定構成濫發商業電郵之行為,將可以每人每封垃圾郵件必須付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金額的賠償處罰。這項正在審議的草案,將成為未來規範寄送商業電子郵件的主要規範,但是這樣的規範內容是否真能有效遏止目前越來越嚴重的垃圾郵件問題,會不會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困擾,頗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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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少人會認為隱私外洩這種倒楣事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網路走多了,真的會遇到鬼!!

博客來網站日前發生程式烏龍事件,造成用戶個人資料外洩,約有四百多名向博客來網站登記金馬影展劃位的網友,在收到的博客來發出的註冊確認通知信時,信件內容居然包含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手機以及住址等資訊一應俱全,頓時間眾多網友們到金馬影展官方部落格留言痛批,消息也迅速在部落客中傳散。

消息曝光後,當日晚上博客來承認系統確實發生錯誤,並以此為個案之疏失,發出電子道歉函並表示隨函「贈送」5個100元電子折價券,希望能彌平爭議。隔日,金馬影展主辦單位也發出公開聲明,表示博客來將緊急「賠償」電子折價券給收到註冊確認信件的四百多位觀眾,並於金馬官方部落格及博客來售票網發布致歉公告。對於這電子折價券究竟是「賠償」,還是「贈品」,金馬影展主辦單位與博客來網站就有不同的表述,也可見站方的處理心態。

然後,博客來網站又發表了第二次道歉聲明,聲明表示已針對受影響的400多位客戶發出致歉信函,並致贈5個100元電子折價券作為「補償」。聲明最後,博客來網站表示,若訂購者最後仍決定辦理退票,須於一定期間前和其客服中心聯絡,站方願意處理全額退費。對於這聲明,沒想到引起的反彈更大,部份人表達絕不善罷的態度,電子折價券的「補償」完全不見道歉者的誠意。事情越來越熱鬧,連平面媒體都加入報導行列,最終博客來表達將全額負擔金馬影展套票金額作為歉意的表示,希望平息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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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品上市起,iPhone手機的相關議題持續受到關注。在蘋果電腦與AT&T簽署獨家通話服務協議後,購買iPhone的消費者就不斷嘗試,希望找到破解方法,讓iPhone也能使用其它電信廠商提供的服務。在全世界駭客們爭相搶得破解成功的「頭香」後,iPhone旋即推出1.11版本的更新程式,除了增加iTunes音樂銷售服務外,也補正了幾個安全性的漏洞,但是這程式也讓那些已經破解成功的iPhone,變成一塊沒有作用的磚頭(iBrick)。

根據媒體報導,一旦使用者安裝了這個1.11版本的更新程式,將阻絕任何有意破解AT&T獨家服務的程式,也將封鎖其它非蘋果電腦所研發的軟體,這項舉動,引來使用者的極端不滿。以Ambrosia 公司所推出的「iToner」軟體為例,由於這軟體並無前述破解手機服務商的功能,僅能讓iPhone使用者將既有的音樂,自製成手機鈴聲,使用者就無須向iTune商店購買音樂作為鈴聲。原先購買iToner軟體的iPhone使用者,在安裝蘋果所提供的更新程式後,卻再也無法使用iToner的功能。

對於外界的批評,蘋果電腦仍舊維持原有的立場,堅持iPhone在市場行銷上,一直是定位在封閉式平台,而非開放系統。消費者如果不喜歡這樣的定位,可以選擇購買其他產品,蘋果電腦不可能去測試每次的更新,是否與其他人所研發的產品有不相容的情況,而這樣的策略也能成功阻絕那些破解獨家電信服務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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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Yahoo! + 無名小站 濫用市場地位、排除其他搜尋引擎 ?」這篇文章,感覺實在太誇張了....
其他參考連結:欲練神功,揮刀自宮!( Wretch ban 掉所有搜尋引擎)


大家都知道,部落格的流量與曝光度有一大部分來自於搜尋引擎,沒想到會有單位為了保護自我的競爭利益,不讓其他搜尋引擎去抓去部落格資料的內容,感覺上這樣的部落格平台是認為所有網站內容是它家的財產,所以他有權可以作任何決定,可以不讓其他競爭者去接觸部落客們的網站內容,我不知道這些部落客們是否事前被告知,或同意這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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