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網誌同步發表於2007年10月《PC home》雜誌資訊法網專欄

萬眾矚目的iPhone上市時,不少人排隊等候,引頸期盼想知道它的炫目功能。不過風頭沒多久,媒體轉而關注綁AT&T服務的限制何時會被破解。在一家名為iPhoneSIMFree的公司宣佈開發出破解軟體並對外銷售後,另一個自稱為iPhone Dev的網路虛擬團隊也旋即發出公告,提供破解軟體供大家免費下載,iPhone初始的限制電信服務商手段,就這樣被狠狠擊破。

Web2.0開放、分享的精神,似乎也影響了使用者對電信產業的看法,大家似乎不再同意與自己生活密切相關的行動通訊裝置,只能在特定電信服務中運作,畢竟網路的下階段發展,很可能將是朝向行動通訊方面走。

2005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2005年削減赤字法案》(Deficit Reduction Act of 2005),根據其中的《2005數位電視傳輸及公共安全法案》(Digital Television Transition and Public Safety Act of 2005, DTV Act),自2009年2月中旬,所有電視廣播的訊號將從類比轉向數位,原先類比訊號業者所使用的700兆赫頻段都將無權使用必須返還,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FCC)將在2008年1月拍賣這些無線電頻段,供緊急通信或者提供新的寬頻服務之用。

由於700兆赫頻段的無線電波具有高穿透性,且傳送距離甚廣,可用來建立大範圍無線寬頻網路,因此這項拍賣不僅引起傳統電信業者的注意,連Google等網路公司都非常關切這項拍賣是否會影響未來網路的發展。Google最初提出,如果FCC的拍賣規則,能強制要求得標者將頻段經營權開放給所有的網路公司和無線服務批發業者,同時允許消費者自由選用任何手機,Google願意出價46億美元參加這項拍賣,但得標後將以批發方式轉給其他人經營,因為Google並無意直接經營無線網路服務的提供。

美國FCC在8月初做出宣佈更改原先的拍賣規則,未來拍賣的700兆赫無線電波頻段,將有三分之一必須遵照新加入的「開放接取條款」(open-access rules),允許任意手機設備接取到得標者所建構的無線網路,並允許任何軟體可通過這網路下載到手機裡。不過,雖然FCC修改了拍賣規則,引入Google等公司倡議的「開放接取條款」,但是最初Google所提出的得標者可將頻寬批發給其他下游業者的要求,並不在拍賣規則的修訂之中,這意謂Google如果參與拍賣,得標後必須自行經營電信服務,不得轉授權給其他電信服務商使用該些頻段。

這項拍賣規則的變更很快引起傳統電信業者的反彈,身為美國第二大動通訊公司Verizon,日前就FCC的這項新政策提出訴訟,認為FCC的決定過於獨斷且反覆,並違反法律,顯然已經超出了FCC的職權範圍。然而,Verizon公司的這項舉動,很快引來各界的批評聲浪,鼓吹媒體重整的公益團體Free Press就直言批判,無線頻寬並非任何一家公司的資產,Verizon顯然是想維持自得利益,而不惜剝奪民眾有自主選擇使用何種無線服務的權利。Free Press認為,目前美國地區的網路連線服務壟斷在幾家電信商手上,消費者不但無法獲得更好的服務,還需要付出較高的費用,連帶造成美國的寬頻普及率在全球處於相對落後地位,甚至比開發中國家都來得低,這樣的數位落差完全是因為電信商壟斷所造成的。

早在2006年2月,被稱為網路之父的Vinton G. Cerf就曾寫信給美國國會,遊說網路中立性(Network Neutrality)的法案。他認為美國國會如不制定法案遏止一些主要電信營運商的歧視性行為,那麼網際網路的未來發展,將會面臨重大障礙與風險。美國許多消費團體及網路公司紛紛鼓吹網路中立性的必要(Network Neutrality),要求立法約束電信公司,不得歧視其他網路服務的競爭對手,不應該對他們收取任何通行費,或為限制流量的行為。為達成網路中立性的期待,美國眾議院已有議員提出相關法案,對電信業者訂明規範。

關於網路中立性的法案,在美國國會受到很大阻力,從一開始的《2006網路非歧視法案(Internet Non-Discrimination Act of 2006)》等提案的被封殺,一路走到《2006網路自由和非歧視法案(Internet Freedom and Nondiscrimination Act of 2006)》,才逐漸得到國會多數議員的支持。而參議員Olympia Snowe及Byron Dorgan更於2007年提出《2007網路自由保存法案(Internet Freedom Preservation Act)》,禁止電信業者封鎖或妨礙使用者連結網路內容或使用合法設備,這法案並且責成FCC擔任主管機關,接受並處理民眾對該電信業者違反該法案的陳情。

然而,美國司法部日前則明確表達反對網路中立性的意見,並且表示由於AT&T以及Verizon等電信公司日前曾宣佈,基於為用戶提供更多選擇,因此允許用戶在願意支付一定費用下,可獲得特定內容或網站的更快訪問速度。司法部官員認為,如果同意網路中立性的規定,可能反而抑制了網路的發展,阻礙服務提供商升級或擴展現有網路的意願,一旦網路服務升級速度遲延,反而不利於消費者。而且,提供差異化的服務是也常見和有效的方式,以美國郵政服務為例,消費者可支付不同的費用,以取得不同郵件的運送速度。而電信服務商是否可推出差異化的服務,完全應當由市場決定,而非由FCC等行政部門進行干預。

雖然美國司法部的意見只是依照程序提供給FCC參考,但這樣公開的反對宣示,意謂著網路中立性這議題確實涉及多方利益。由於司法部在延遲了流程時間才提出,也被Free Press等機關認為其中過程甚為可疑,Free Press團體還依照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要求司法部提供相關記錄,以作為查核。

不論是「開放接取條款」或「網路中立原則」的提議,目的都是希望網路發展能邁向更開放的寬頻世界,這些提議是用來保護消費者和網路公司,以對抗電信服務商的歧視待遇。如果電信服務商以提供差異化服務作為反對網路中立性的理由,那表示未來某些大型網路公司只要多付點錢,就能壓制其他新興創意服務網站,享受更快速更霸權的優勢,網路選台器的操縱權又將掌握在既得利益者手上,透過網路接取資訊的自由,又將限縮在差異化服務的藉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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