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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網誌同步發表於2007年9月《PC home》雜誌資訊法網專欄

2007年維基媒體國際年會(Wikimania 2007)在台北落幕了,在這場國際性的會議中,除了原本設定的公民新聞學研討會與百元電腦等議題外,與會者在現場討論其他網站使用維基百科的內容是否構成侵權,也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

維基百科(Wikipedia)是一個自由、免費、內容開放的百科全書協作計劃,維基百科的內容是依循GNU授權條款(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所發佈,也就是所謂的Copyleft模式。使用Copyleft模式的創作者並未放棄著作權,而是利用著作權法來促進創作自由。一般來說,版權﹝Copyright﹞的概念是基於防禦,以法律限制他人任意重製使用著作。而Copyleft則是基於保護他人的使用自由所定義的概念,雖然允許他人使用作品,但使用的方法必須遵照Copyleft的方式。因此,任何未依照GNU授權條款所為的使用,仍然存有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中國大陸搜尋引擎霸主百度,在2006年4月推出以維基百科為範本的「百度百科」,希望發展成全球最大的中文百科全書。在2007年5月時,中文維基的作者群就發現百度百科中的部分內容,明顯是來自維基百科,也並未依照GNU授權條款載明原始出處之連結;而且,百度百科的著作權聲明中,也有許多條款是與GNU授權條款相違背的。如果百度百科不依循GNU授權條款、或不移除這些內容,則在法律上將明顯構成侵權的行為。

雖然維基百科與百度百科都屬於Web 2.0型態的網站,由使用者創作並互為分享,但網站本身仍須對使用者的創作負擔編輯責任,也就是當站方得知網站內容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時,須立即移除,否則站方即有著作權共同侵害的可能。為了因應可能的投訴,百度百科已在網站權利聲明中加註侵權檢舉的程序,這程序類似YouTube網站的通知移除(notice-and-takedown)模式,也符合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CMA)的要求。

不過,由於維基本身並未擁有維基百科中內容的著作權,並無法直接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即使中文維基的創作者已經列出侵權條目的比較,維基基金會的主席仍舊只能在年會場合中向百度喊話,希望百度能尊重著作權並做出善意回應,這樣就不需透過訴訟解決相關爭議。隨著Web 2.0網站的蓬勃發展,日後此類侵權糾紛,所涉及的當事人將不僅是創作者與使用者而已,提供服務機制的平台網站將無可避免地被捲入相關糾紛中。

除了百度得因百科使用者的行為傷神外,同樣因為使用者的行為讓站方感到無奈與棘手的,還有YouTube及Google。包括英格蘭超級足球聯賽聯盟(English soccer's Premier League)、美國職棒大聯盟(MLB)、國家音樂發佈者協會(National 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橄欖球聯盟(the Rugby Football League)等八家團體,分別加入一宗對Google以及YouTube所提起的集團訴訟(Class Action),藉以共同進行施壓。這起訴訟的起因,是由於YouTube的會員們在網站上張貼許多未經授權的影片,侵害這些版權內容擁有者的權利。這八家團體認為,YouTube的商業模式有明顯意圖鼓勵了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因為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吸引大眾的目光並帶來網站的流量。

對此指控,Google仍強調依照美國現行的法令,身為ISP的公司如果依照法令運作,是無須負擔任何責任的。由於YouTube已依據DCMA建立了版權侵害舉報流程,他們也按照這模式進行移除相關版權影片,所以這八家團體的指控應是誤解了DCMA的規定,在現行安全港(Safe Labor)的架構下,ISP業者應該有免於訴訟威脅的空間。

從Viacom控告YouTube及Google以來,越來越多權利人即使明知DCMA給了YouTube法律保護傘的空間,但仍執意提出告訴,其目的即在透過訴訟給予Google以及YouTube更多的壓力,要求他們不能以法律的最低標準來解決目前侵權影片的氾濫問題。因為如果真要按照安全港的原則來處理,那麼權利人所負擔的代價,包括網路搜尋侵權影片、檢舉流程以及後續的訴訟,權利人都必須耗費相當高的成本,才能主張權利,這將是另一種不公平的正義。

版權所有人的意見,Google顯然也注意到了,除了堅守法律所要求的處理原則外,Google也加速先前承諾將於YouTube建構版權篩選工具機制的工作。在Viacom提起的訴訟過程中,Google的律師向地方法院法官表示,他們已經加緊完成開發影片辨認技術的工作。這項技術與FBI所使用的的指紋辨識技術一樣,相當先進複雜,讓版權擁有者能提供數位指紋在影片上,一旦有任何人要上載未經版權人同意的影片,YouTube的篩選機制就會自動觸發,以阻絕這樣的影片被上傳到網站上。

然而,Google律師的這項說法,與Google執行長在第一季財報公開會議時所宣稱的內容,有些出入。Google執行長當時表示,這項技術必非是一項版權影片篩選機制,YouTube並不會阻絕任何帶有數位指紋的影片被上傳到網站去,這技術只是讓網站能夠快速的辨認出侵權影片,並且迅速移除。我認為Google執行長的想法比較符合產業的實務政策,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Google或YouTube的確是不該擔任守門員的工作,去決定是否在初始即不允許任何無版權認可的影片被上傳,因為著作權所涉及的整體問題其實非常複雜。

2007年3月時,Viacom對YouTube發出了影片撤除通知,該書面通知裡所指稱的影片,有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所以要求YouTube依照他們所公告的Notice-and -Takedown程序把影片移除。然而,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認為被撤下的「Stop the Falsiness」影片,並無侵犯著作權的問題,絕對是DCMA所規範的合理使用範圍,Viacom對YouTube發出的移除通知已經侵害了影片製作者的言論自由,因此EFF替代兩家組織對Vicaom提出訴訟,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禁止Viacom繼續對這些影片提出指控,並且要求損害賠償。

這段影片的內容的確引用了Viacom Comedy Central《Colbert報告》的部份片段,並予以嘲諷,此種引用的作法是法律所允許的,即使重製影片未得到Viacom的允許,也並非是侵權行為。本案經過EFF提出訴訟後,Viacom最終也承認要求撤除影片是項錯誤,並且向當事人表達歉意。Viacom也承諾將採取必要手段保護網路使用者的言論自由與合理使用權利,改以人工審視影片的方式去查看是否有侵權疑慮,如果不當撤除了影片,也會提供網站路徑讓民眾提出申訴。

維基年會中所舉辦的公民新聞學研討會,會議的目的即希望透過網路塑造一個新聞來源可由全民創造的平台,杜絕現行媒體存有特定立場的現象,讓各種聲音能同時存在。然而,我們都知悉權力過份集中會造成壟斷,當一個流量極大的網站擁有內容篩選權力時,即可能造成言論被擠壓到某一特定立場。因此,如果Google所運籌的數位指紋機制變成版權內容篩選器,那麼民眾透過網路的發聲機會可能在初始就被犧牲。基此,Google應該堅持不當守門員的看法,提供查詢下架機制而非提供黑名單過濾器,好讓侵權問題回歸到法律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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