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具的中性普遍不受到質疑,多數人認為科技的負面影響,是使用不當所造成的。然而,有時我們在決定與選擇科技工具的關口,會陷入分寸拿捏的兩難。

台北縣議員吳善九遭槍殺身亡,警方在偵辦過程中調閱了所有便利超商與路口交通監視器畫面,終於找到相關線索,並描畫出歹徒的輪廓供民眾辨認。當電視媒體播出竊盜或搶案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警方與當事人都喟嘆畫面不夠清晰,對破案的幫助不大,抱怨要是案件發生時當場有解析度更佳的數位鏡頭該有多好。換個場景,情況就又有所不同。新竹市警方為了取締飆車與交通違規,委託業者在市區裝設多支高解析度的數位監視器,執行全天候的監控取締違規,由於鏡頭的解析度太高,民眾在路上及車內的所有舉止都被拍得一清二楚,交通大學的教授們就認為這已侵犯了人民的隱私權。

無獨有偶的是這爭議也發生在紐約,紐約市長彭博最近就提出一項新計畫,為了鼓勵大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並改善交通所帶來的所有空氣惡化問題,紐約市政府打算向開車進入曼哈頓的民眾徵收「交通壅堵費」(congestion-pricing plan),但是這項立意良善的提案,卻受到州議員的抨擊。州議員們認為,這項計畫除了可能增加民眾的稅賦負擔外,還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由於實行這項計劃,必須在全市加裝1000支交通監視器,以偵測駕駛的車牌等相關資料來進行比對收費,相關的隱私權侵害問題便因此衍生。

其實,隱私權這項法律概念,是遲至19世紀末才由美國法律學者提出。而後,美國加州大學法學教授William L. Prosser 對隱私權中提出了四個分類觀點。他認為「對個人的獨居、獨自性或個人性事務的入侵」、「公開會使個人難堪的私人事務」、「呈現他人錯誤的一面,使其遭公眾誤解」、「未經同意前,以他人姓名或其他個人特徵作為利益用途」這四種行為態樣,都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其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中,引伸出憲法對若干個人私密領域之直接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也揭示了隱私權的內涵,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被干涉,這是一種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免受侵犯的權利。由於隱私權保護的是個人的私密性,發生在公開場合的行為就無私密性可言,也就已經不屬隱私權所保護的範圍,但這並非是絕對的概念。法國法院曾做出一項判例,根據該判例,汽車內部空間屬於個人私密空間,即使在行駛在道路上也是如此。

1997年戴安娜王妃及其男友遭遇車禍死亡,當時跟車的兩名狗仔攝影師還不停地對車禍現場進行攝影,此舉引來亡者父親的不滿,以攝影師侵犯兒子的隱私權為由,對幾名攝影師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的理由即是依據這項法國判例,車內空間屬於個人私密空間,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罪名成立,根據法國的隱私權保護法,這幾名攝影師將可能遭受監禁一年和幾萬美元罰款的判決。只可惜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認為發生車禍的車輛已非是個人的私密空間,公路上任何人都可能看見當時的場景,因此攝影師並沒有侵犯他們的隱私權。

911事件之後,美國政府為了防堵恐怖份子的破壞,大規模地升高所有安檢規格,也在公共場合加裝監控設備,然而過份干預的結果,終究引來民權團體不滿與批評。2005年時,美國紐約民權聯盟(NEW YORK CIVIL LIBERTIES UNION, NYCLU) 就曾對紐約曼哈頓四分之一區域進行調查,發現安裝在公共場所的各種監視器鏡頭總數已經超過4000個,曼哈頓城區的監視器以驚人的速度成倍增長。NYCLU表示這些隨處可見的監視器都是以監控恐怖份子為由所設,但這真的是有效地遏阻恐怖份子的襲擊並監控犯罪,還是不當地侵害了公民個人隱私權? NYCLU在其網站計上宣告一項「Surveillance Camera Project」計畫,請求公眾參與紀錄自己發現的監視器位置與數目,由NYCLU把所所有監視器的位置繪製成地圖,並且公佈在網站上,以喚起市民對自身隱私權受到侵害的警惕。該聯盟並且向官方提出質疑,究竟使用這錄影些監視器究竟達成何項目標?錄影畫面與圖片的轉換是在何種規則上進行的?究竟應賦予政府機關何種限制去接觸這些錄影畫面?當政府機關違反規定時民眾所受的損害應如何補償?

隱私權的議題,也一直圍繞在Google的身邊,繼Google Earth 引發侵犯隱私權的批評後,5月底Google Maps所推出的「街景」(Street View)服務,除深受全世界媒體及部落客的關注外,也同時創造了隱私權議題的討論。這項「街景」服務涵蓋了美國舊金山、邁阿密、丹佛、拉斯維加斯與紐約等大城,Google透過第三者以卡車加裝高階攝影設備,拍攝這些城市主要街道的實景照片,讓使用者得在網路上就看到街道的所有景物。很快地,街景服務引來侵犯隱私的批評。一位婦女在Google Map上輸入自己家的地址後,發現自家的貓趴在窗邊的樣子出現在街景照片上,認為自身的隱私權遭受侵害,更進而批評Google此舉與偷窺狂無異。對此, Google表示在推出街景服務之前,已嚴肅討論過隱私權問題,這項服務所擷取的照片,都是公開場合的的景象,照片內容一如行人路上所看到的街景,這並無侵害任何公眾的隱私。即使沒有法律問題,但Google還是建立了一套類似「notice and take down」的機制,讓民眾通知Google移除照片。雖然如此,但Google 的作為並沒有讓民權團體感到滿意,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就批評Google的行為「的確沒有違法,卻是不負責任」。EFF認為Google 應該可以等到技術足以模糊化人們的面孔時再提供這項工具,這才是負責任的服務。

在隱私權保護的議題上,Google似乎深受質疑。隱私權保護團體「國際隱私權組織」於六月初發布觀察報告,在這份報告中,Google 被列入「全面監視用戶,對隱私權深懷敵意」的網站,這表示該組織認為Google對於隱私權所作的保護措施是其觀察網站中最差。被稱為大神的 Google,能透過搜尋引擎、電子郵件、及時通訊、地圖等服務取得民眾的隱私資料,因此被這組織認為「對隱私權構成特有威脅的狀態」。對此, Google 旋即發表聲明表達遺憾,並認為這份報告嚴重誤解Google所提供的服務,因為他們早已積極地保護使用者的隱私。

雖然在隱私的議題上,攻擊的烽火從未停歇,但多數人依舊選擇相信Google創辦人「不作惡」的宣告,仍對Google大神充滿敬佩與景仰。與其臆測Google 的不法意圖,筆者寧願選擇相信Google是因為走得太快,太專注於創新服務的開發,而疏於照料與回應這些關注的眼神。但仔細想想,科技工具的革命與創新,往往不就是在這樣的本質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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