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網友上網購買盜版韓劇光碟,觀賞完後再以拍賣方式轉售給其他人,但發現交易對象竟然是光碟代理商,自己只能哀怨地花幾十萬和廠商和解,事後再透過媒體抱怨網路釣魚抓盜版的行為不道德。《著作權法》第91條禁止散佈侵權著作物的規定,已經成為部分影音光碟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因為即使行為人只賣一片盜版的光碟,也算構成「散布」而有侵權觸法的問題。廠商利用《著作權法》第91條作為合法取締侵權的依據,以買賣盜版影音光碟片的網友為釣魚對象,告訴權被濫用的結果,突顯這條文的不合情理,更有不少人士批評這是惡法。
然而,除了《著作權法》第91條被法界人士視為惡法外,《著作權法》第92條的公開傳輸侵害規定,也是目前著作權爭議案件的主要問題。最近,又有一名高職生在部落格上張貼音樂與影音檔案,雖然沒有營利行為,但還是遭到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提出告訴,並且被法院認定侵犯著作權,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這樣的案例,已是近年來多起部落客侵犯音樂版權的代表典型。

這些案例,代表著部落客們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著過於寬鬆的期待。不少網友以為只將音樂置放於網誌空間作為背景音樂,既非提供給他人下載也非為營利使用,應該不至於有侵權違法的問題。然而,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由於這項條文的告訴處罰條件,並未論及被告有無營利,因此網友即使是自認為基於評論立場而欲與他人分享音樂,也很難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筆者反思的是,這些已非新鮮事的侵權新聞在媒體上反覆被報導,究竟是台灣的網友過度輕忽著作權法令?還是我們的整個網路環境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到IFPI網站上稍微看一下,你就會發現網友侵權遭警方搜索取締的情節,每天無時無刻地在上演著。IFPI 法務組將每月的取締業績與案例,都公佈的清清楚楚,在IFPI四月取締總數44件當中,即有34件是部落客們在網誌內所為,部落客侵權案例的比例越來越多,除了網友們毫無知覺地持續犯錯,究竟這些BSP(Blog Service Provider)做了什麼來提醒大家?網站在營利的同時,是否也該善盡社會教育責任?

依照目前的法令,眾多BSP網站對於網友們的侵權行為往往主張不知情,因此沒有任何共同侵害或輔助侵害的法律責任,在類似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DCMA )中安全港的免責條款下,BSP 永遠是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即使已經有上百侵權案例在他們所建置的部落格上發生,他們也從未在網站首頁或其他明顯處有任何案例教育或提醒,這種讓年輕莽撞的會員們觸犯法律而袖手旁觀的態度,是令人質疑批評之處。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近半年來部落格放置音樂而遭提起侵權告訴的案例確實有增加的趨勢,但這些案例多是提供上百首歌曲的大戶。IFPI 也強調,他們並未特別針對部落格進行強烈取締,但部落格侵權案件確實暴增,這些取締除了他們所屬的巡邏員自行巡邏外,超過50%以上的案件則是民眾檢舉。如果真如警方與IFPI所述,這些侵權案件都是侵權「大戶」,也多是一般民眾檢舉,那麼身為服務提供者的BSP對這些部落客的行為真的都毫無所悉?還是他們寧願躲在「別人不告、我們就不理」的堅持下,讓「精彩」的內容衝高自己的流量,而讓無知魯莽的使用者自己去面對觸法的苦果?

在IFPI所公佈的四月取締名 單中44件中,有18件是利用無名小站所提供的部落格服務,10件是在Yahoo的奇摩部落格、有4件是中華電信的Xuite。這幾家BSP都設有檢舉機 制,不過都是設在相簿內,且僅限會員有權提出檢舉。這樣的檢舉機制的立意是基於相簿內容有猥褻情色的情節所設計,而非針對音樂侵權的案件,也可能因為如此,在一般民眾沒有明確管道向BSP提出檢舉,故轉向IFPI等權利代理機關提出。

這些權利代理機關接獲檢舉後,礙於本身沒有司法調查權的緣故,只能向警方提出告訴進行偵查,全案遂以訴訟方式解決。而當案件最終訴訟結果產生時,媒體報導的風向也多著墨在網友們的無奈控述與IFPI主張權利的立場,完全沒有人去檢討這些BSP的社會責任。既然警方已多次向這些BSP調借會員的身份資料與登入紀錄,也告知了涉及侵權的案由,那麼為何這些案例從未被這些BSP重視? 如果BSP能於首頁將案例告知會員,讓少數人知道事情的嚴重程度,也設好流程與機制方便其他會員提醒或檢舉,也許這些網友也不會陷入司法的漩渦當中。如果藉由社會教育,著作權侵害的訴訟發生能被提前解決,權利人因侵害所受的損失也可因此縮小,BSP 網站應該被賦予義務去正視問題,不能再繼續龜縮在安全港的福利之下。

當身為媒介的網站以工具中性作為理由搪塞自己的責任,內容提供者與消費者間關於「著作權保護」與「合理使用(Fair Use)的範圍」二者間的拉扯,也漸形劇烈。最近美國就有國會議員提出一項名為《Freedom And Innovation Revitalizing U.S. Entrepreneurship Act(簡稱FAIR USE Act)》法律草案,要求降低原本的侵權罰責,並還給民眾與軟體研發者創新及合理使用的空間。這項《FAIR USE Act》法案將規範在不破壞既有商業營運模式下,歸還原本賦予給民眾的合理使用空間,讓使用者可基於評論、報導、教學及研究之目的下,重製數位作品。不過代表內容提供者如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等權利代理機關,立刻表達反對這項立法的立場,認為如果增加合理使用的範圍並降低現行的賠償金額範圍,將造成其他廠商藉此鑽營牟利,對於內容生產者將是不公平的對待。

網路發展的迅速與即時性,讓法律永遠追趕不及,也因如此,我們才有幸看見更多破壞式創新,顛覆原有的商業模式。雖然目前BSP等WEB2.0網站,可以擁有類似美國DCMA法案中「安全港」的保護,只要在權利人通知後移除侵權內容即可,但隨著Viacom控告Youtube與母公司Google,以及德國地區的RIAA控告檔案交換網站 Rapidshare 侵犯著作權獲得暫時禁止令(temporary injunctions)後,未來提供上傳及下載服務的網站,其應負的法律責任是否會隨著網路的發展而改變,也頗值得關注。Youtube與Rapidshare 的案件判決,將會對同性質網站帶來深遠影響,也可能對於Web2.0 的發展造成衝擊。無論如何,在衝擊來臨前,Web2.0網站的服務提供者,更該先做好準備,改變經營心態以因應未來法律可能的調整,以免被淹沒在網海之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克里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