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有寫資訊法網了,一方面是懶,一方面是忙著寫程式比寫法律文章來得有趣,不過最近看到許多荒謬的新聞媒體,實在有些不吐不快。

受到internet的影響,許多國外新聞紙媒體都受到嚴苛的挑戰,不少評論者都預測新聞紙可能是最快隕落的,因為許多人需要的是即時、快速的新聞,而不是隔天才出版的報紙。新聞媒體也知道必須轉型,所以紛紛成立網站,將最快速的新聞內容置放到網路上,讓使用者可以快速知悉即時新聞,這是為了因應市場使用者需求所做的必要改變。不過,提供新聞內容者卻希望獲得更多的利益,他們甚至希望法律能給它們更多的特權保護,這包括希望擴張著作權法的範圍,不允許其他人未經同意去連結他們的新聞內容。

你會不會認為他們是不是瘋了!?



「What Would Google Do」一書的作者 Jeff Jarvis,最近在它的個人部落格網站,就大力批評 Associated Press (美聯社?)的作法,認為他們完全不理解連結經濟,Link 是網路的一個基本要素,如果連 Link 他人內容(尤其是新聞內容)都必須獲得同意,我們等於是走了回頭路。

新聞媒體其實是目前受到著作權保護最多的單位,他們基於採訪理由,利於合理使用(fair use)的原則去使用他在採訪過程中所接觸的所有素材。所以近年來台灣很多新聞媒體很不長進(尤其是那些有線電視新聞),為了降低採訪成本,他們每天追著「壹週刊」、「蘋果日報」的頭條新聞,去做所謂「報導」,自己完全沒有自主的新聞來源,或者在畫面上標榜「獨家」,其實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廣告置入性內容」。甚至,新聞媒體的記者們每天到網路上看看Youtube,知名部落客的內容(酪梨壽司美眉是多次受害者)、PTT的話題,然後翻拍畫面就作成一篇長達一兩分鐘的「新聞」,打著合理使用的大旗,把別人生產的內容作為自己挖掘的新聞內容,如今卻想要別人不能連結它們的新聞內容,要求享有24小時的獨占期保護,要求修改著作權法延伸法律的保護,要求Google、Yahoo、Basidu 等搜尋引擎不能連結他們的新聞標題,要求別人不能有合理使用的空間,這不是很荒謬嗎?

網路改變很多舊的生意模式,也讓許多產業面臨衰敗跟轉型(郵局業者面臨最大的挑戰,信件減少的數量逐年創新高)。面臨挑戰的這些產業,一定得用新思維去面對,老是想用豎起圍籬的方法去阻絕他人進入,還在擔心提供內容給網路服務會降低使用者購買平面出版物的意願,這些既有利益獲得者不肯學習新觀念新思維,只是一天到晚擔心自己會不會被取代,這些延緩手段其實真的是無濟於事。集團內有很多工作者(主管層級),或許是迫於每月忙著編輯寫稿、趕交內容之故,無暇學習新事物或新觀念,也鮮少和熟悉數位新知的朋友打交道,每次看到他們激辯「保護平面出版的價值跟利益」,而不是思考「如何進行內容的多種應用」,我總感覺這些主管會成為組織的「毒瘤」,只會把組織帶向更無競爭力的局勢。

New York Times 知道自己的價值,知道得面臨改變去轉型,做了很多開放性的工作。他們把自己的內容做了整理,開放各種API讓外部使用者可以利用,深受網路使用者好評。這種把自己當成Hub的策略是非常聰明的,在使用者利用內容的過程,不但可提昇品牌力,更讓自己的內容(應該說言論立場)延伸到更多媒體去,透過連結做最有效的利用,善用「開放」、「分享」的思維不但沒有壞處,這迅速的應變也成為其他競爭媒體將來難以複製和跨越的門檻,雖然是「開放」,但是使用者因為依賴性越重,將來也越難脫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克里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