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究竟該不該被視為媒體呢?現行法令中關於菸酒或化妝品等廣告的限制,是否也要一般部落客們去承受?這幾個議題似乎成為媒體與部落客關切的焦點。

二月間,財政部國庫署發函給不少部落格平台網站,指出部落客的網誌內容若有圖片或影片出現酒類商標與品牌標誌,或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評論或介紹,可能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一旦網誌內容被認定為酒類廣告,且未依照法規要求加註警語者,即可能被裁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第55條規定,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外,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37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對於所謂「廣告」的定義,現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做了相關規定。凡是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就可被認定是廣告。如果依照法規的解釋,在部落格中分享美食而提及酒類的文章,如果文內又有酒類的照片或影片者,則被認定是廣告的可能將是無可避免。因為這項條文以抽象的概括方式,將各種可能傳播酒類內容的方式,列入規範的範圍,在網路上透過部落格傳播酒類資訊,也就自然成為所謂「酒類廣告」的定義。

財政部國庫署函釋的意見,即與上述看法一致。無論於網路上是否刊載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電話、傳真、郵件信箱等資料,皆屬菸酒管理法第37條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必須標示警語。實際上,先前已有不少部落客因為在網路上分享品酒心得,而遭各地方政府裁罰的案例,這些案例多與酒類廣告的管理有關。由於檢舉酒類廣告,依照原先《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的規定,可獲得罰款的百分之二十作為檢舉獎金,這引發不少「熱心人士」勇於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2007年4月,財政部為了平息部落客及輿論的批評,降低專業人士的檢舉意願,於是修改了這項檢舉辦法,把核發獎金的範圍做了限縮,檢舉廣告內容未置放警語的案件,無論是傳統媒體或部落格的案件,檢舉人都將不再獲得檢舉獎金。

由於財政部對於法規的解釋,讓部落客面臨行政罰的威脅,不少人更批評自己遭受新型態的「文字獄」,尤其在法規適用不明確的情況下,部落客們更是無所適從。雖然,財政部國庫署意圖減少網路文章被檢舉酒類廣告的發生,然而這樣的處置只是治標而不治本,因為只要檢舉案件發生,部落客受到裁罰的可能性依舊存在。依照《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必須以版面的百分之十連續獨立面積刊登,而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另外,對於標示健康警語所用的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不少部落客在網誌內分享美食文章,可能同時置放了和酒類相關的照片,如果這文章被認定是廣告的話,依照法規的要求,部落客必須在頁面下方置放所謂「版面的百分之十連續獨立面積的廣告版面」,這在實務執行上,根本有很大的困難。因為現行部落格的機制,多數是透過CSS架構去限制版面的寬度,而版面的高度是隨著文章內容的長度而隨時改變,是不可能有固定高度的。在這樣的機制下,要去計算所謂百分之十的廣告版面,並加註有字體大小限制的字型,根本是為難部落格使用者。

實務上,財政部以《93.04.19台財字第0930303448號函》解釋,認為網路酒類廣告健康警語所呈現之方式無論以固定標示,跑馬燈、閃爍警示、圖片移動或其他型態、應隨時明顯展現於各項酒品廣告瀏覽畫面中,俾利瀏覽者於瀏覽各項酒品廣告時皆能明顯見到警語,且其警語面積須遵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範。是以,如有酒品廣告網頁甚長而須拉動捲軸瀏覽之情況,應使瀏覽者於瀏覽任一酒品時,皆能同時明顯見到警語。這樣的見解,部落客們根本不可能滿足法規的需求。就算目前網友在網頁頁末置放文字警語,其實也不符合法規的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不進行裁罰,只能說是官員們的「恩惠」與「識相」。

於媒體再度揭露酒類廣告管理的荒謬不合理後,並引來立法委員的關切,財政部立即發佈新聞稿,表示他們在接受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的檢舉案時,會立即查證網頁資料,如果是屬於「網友間的資訊分享行為」,並非以推廣促銷酒品為目的者,就認定這網頁並未違反菸酒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會立即直接回覆檢舉人後結案。國庫署官員的這則新聞稿,對於酒類廣告定義的解釋頓時變得寬鬆,顯然是針對憤怒民意的善意回應,然而先前因為同類案件被裁罰的網友們,冤枉要如何申訴?

筆者認為,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媒體新聞稿對部落客們進行「大赦」,將部落客的文章視為資訊分享行為,而非廣告行為,顯然不是正常的作為。就法而論,《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或財政部的函釋內容,都已明確地將部落客的酒類文章分享內容,視為廣告行為的一種。如果主管機關真的體恤民意,理解現行網路環境下網友的使用行為,要對網友們分享文章的行為進行除罪化,唯一途徑就是修改《菸酒管理法》等法令,明確增訂但書以排除網友間的文章分享行為。然而,我們也不可諱言,酒商的確可能透過置入性行銷或者達人包裝行銷,將酒類廣告用變相方式作為網友們的文章分享行為,倘若增訂這樣的但書,會不會變成未來廠商用規避罰責的漏洞?

此外,現行《菸酒管理法》中對於酒類廣告的警語加註要求是否還有其必要?諸如「喝酒過量、有礙健康」或「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這類的健康警語,是否變成無實質意義的形式?究竟能發揮多少政令宣導的效果?我們的立法者時有必要重新評估。如果真要告誡駕駛人不要酒後開車,那麼這樣的警語是不是應該置於酒瓶或外包裝上,是否更為直接?如果真要宣達喝酒有害身心的訊息,那麼不如直接增加酒類稅的稅率,把因此增加的經費用於健康訊息的政令宣導,或相關酗酒疾病的預防,是不是更好?

雖然網路是新興媒體,但是我們不應將部落格或論壇網站視為一般傳統媒體,畢竟這些資訊提供者的影響力與普及程度,還不到那般田地。我們有必要思考《菸酒管理法》的規定是否要做合理的修改,將警語加註的規定限縮在新聞紙、雜誌、電視等主流媒體中即可,無須用概括方式一網打盡所有可能存在的媒體。甚至,我們可以思考是否對酒類廣告的管理進行大翻修,全面刪除《菸酒管理法》中要求廣告加註健康警語的規定,而另以其他配套措施去達成法律規範之目的,或許才是更高明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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