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YouTube可能的的廣告收益,Google於十一月初以16.5億美元股票買下這家當紅的線上影片分享網站,但面對YouTube一直存有不少侵權影片, Google要如何面對YouTube上充斥著侵權影片內容的情形,能否以技術協助他們擺脫訴訟問題,也是許多人關注的焦點。

有評論者認為,YouTube要面對的法律訴訟可能會迫使這個新興媒體關門,因為先前已有MP3.com、Napster或Grokster等公司作為前例。就法律責任而言,YouTube所涉及的已是直接侵權行為責任,與一般P2P軟體業者的間接輔助侵權責任不同。YouTube身為網站服務提供者,讓其使用者可將影片上傳,並且置於網路上讓瀏覽者點選播放,這已涉及到著作物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網站本身能否主張免責,須視其是否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512 條的定義。

美國1998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依據該法案第202條增訂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以解決網路著作權侵害的問題。這項網路服務免責的規定,提供ISP業者享有安全港(Safe Harbor)的保護。在符合這項規定所定的條件下,ISP業者就無須對於用戶利用其系統所留存之侵犯他人著作權資料及所為活動負擔責任。只要ISP業者依據「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程序,一旦接獲著作權人所提出的侵害權利通知後,就立即刪除該項資料或使瀏覽者無法接觸,即可免除其侵害著作權責任。不過如果該用戶對於該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有不同意見時,ISP業者應轉而通知該著作權人,一旦該著作權人在收到該通知後,未於十至十四個工作天內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訴訟的話,ISP業者就應回復原先刪除之資料或使該資料供瀏覽者接觸,這即是「交互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的程序。

YouTube屬於提供資料代管的ISP業者,也早已建立了良好的著作權政策以處理侵權檢舉流程(註:詳見http://www.youtube.com/t/dmca_policy)。在Google併購後,YouTube能否利用其搜尋技術,讓著作權人有更便利簡單的權利主張途徑,或者建構下一代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頗值得人們期待。

約略同時,國際唱片業聯盟(IFPI)代表環球、華納、EMI等七大唱片公司,在去年控告中國搜尋網站龍頭百度公司的訴訟,也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著作人若認為百度所提供的搜尋服務侵犯了他們的權利,應可向搜尋引擎服務提供商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切斷與這些音樂檔案的連結,但原告並未善盡此通知義務,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北京法院的這項見解,顯然與上述美國的著作權法有類似的精神,都是強調這些先行程序的必要性。

Web 2.0時代宣告了用戶參與、聯繫、共享的新思維,這些新興媒體也宣告了既有著作權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如果我們考量了網站的不可歸責性,容許經營者可享有短暫侵權的喘息空間,那麼處在同樣的論點下,我們是否也該給予傳統媒體同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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