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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前後,華人社會裡最熱門的搜尋關鍵字,並非新年節慶或大陸雪災,而是「陳冠希」加上「自拍」。這起轟動兩岸三地華人圈的緋聞照片事件,不斷成為媒體矚目的標題,也引發更多關於法律責任的討論,大家從一開始關切照片的真偽,轉向變成批評或維護自己的藝人偶像,甚至是網友們自身的權益問題。

在討論整起事件之前,筆者大膽先設下幾個前提:
1.假設照片中的男女主角是真實的本人,照片並非合成。
2.假設照片中的男友主角是雙方知情的自拍,照片並非遭到偷拍。
3.假設照片的外流,並非男女主角刻意自行散佈。

姑且不論這起事件的事實,與上述三個假設前提是否一致。在這三個前提下,本案就已涉及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公然猥褻等幾個法律概念,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從一開始,網路論壇討論區裡出現了幾幅照片,多數網民認為這些照片與一般的合成照片沒有兩樣,看了之後只是一笑置之。隨著有心人找出同樣場景的照片進行比對後,愛看熱鬧的鄉民們更是積極參與討論照片真假的辨別,在藝人與經紀公司出面否認,並且提及訴諸法律手段以阻斷大家的好奇心下,事件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照片的數量越來越多,引發平面與電子媒體的越趨關切。香港警方在高層壓力下,針對轉發散佈照片的一名鍾姓網友們進行搜索拘捕,認為已觸犯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發放淫褻物品」罪名,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港幣的罰款並監禁3年。

香港警方的大動作,引來網友極度不滿。首先是香港警方與各大網路服務提供者合作,搜尋本案的照片並且主動刪除。這樣的作法引來網友批評,認為警方顯然選擇性執法,因為部份香港討論區網站轉載張貼情色照片的情形甚為普遍,從未見過這樣高調的取締動作,並譏諷警方似乎已成為藝人服務的機關。

其次是香港警方與ISP合作主動刪除網友發佈的照片,在相片未被確認評定為淫褻(obscene)之前,這樣的主動刪除動作,被不少人批評已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在香港負責評定出版物的司法機關「淫褻物品審裁處」做出審裁後,認為鍾姓網友所發佈的照片非屬淫褻物品,僅屬於第二類「不雅(indecent)」的物品,法院便將他當庭釋放,警方拘捕鍾姓網友的大動作更被媒體譏為未審先判的冤獄。

不過,依照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規定,被認定為「不雅」物品是禁止對青少年人發佈的,如果在違反相關規定下,而以發佈為目的持有此類「不雅」物品者,最高仍可能受到40萬港幣的罰款並且拘禁12個月,這也是香港警務處長認為藏有此類照片可能觸法的依據。由於不少香港資訊界人士都認為,網友單純持有「不雅」物品被認為是違法,這顯然執法過嚴,對此香港警方宣稱,只要不是傳給陌生人,傳給認識的朋友觀賞,就不算是「公佈」的定義範圍,也就沒有違法問題。香港警方在面對網友與輿論抨擊下,做出法律執行寬鬆的解釋,認為傳送給認識的朋友看就不算是公然發佈,只有張貼給陌生人看才有違法問題,筆者覺得納悶的是,所謂「認識」或「朋友」的程度應該如何定義?而香港警方究竟適不適合出面解釋法令,也有值得檢討的空間。

無庸置疑,在網站上張貼這些已達「淫褻」程度的照片,的確是違法的。而把照片重製並下載到自己電腦的網友們,是否也涉及違法,則依各地法令有所不同。任何瞭解瀏覽器軟體運作概念的人都知道,所有網站的資料都會暫時儲存在瀏覽器所只地的一個暫存目錄,因此只要去觀看這些張貼照片的網站,都會有「暫行性」重製這些圖片的必然,如果個人的電腦存有情色圖片就推定是違法,那麼這法令顯然會造成網友的恐慌。

除了觀看者與下載者的責任討論外,多數人好奇的是究竟本案男女主角有無法律責任。在上述假設前提下,男女主角在雙方知情你情我願下,因為一時衝動、「天真太傻」完成自拍,這樣的「故意」自拍行為,究竟是否有違法問題,也不少網友提出討論。不少青年男女,利用目前時尚的部落格及相簿服務,置放情侶間的「閃照」,這些照片或影片雖然帶有情色成份,但是在未公開給第三人知悉的情況下,應該是沒有違法問題的。然而,倘若相簿主人本身對外有刻意洩漏或公開密碼的意圖,造成這些情色照片或影片外流,這就顯然構成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的違法。

2007年4月時,前黑澀會美眉存放再無名小站的隱私相簿,遭人破解密碼後散佈裸照圖片,情形與本次陳冠希事件雷同,但是當事人是否真的完全不涉及違法,則有待事實進一步認定。偵查機關有必要調查,究竟這些涉及猥褻的情色照片是如何外流,當事人是否有刻意公佈,或知悉該些照片會被公佈的情形?2003年「台灣水電工阿賢」、「萱萱」、「小敏」等人,因拍攝色情影片及照片並在網路上散佈,經台北地檢署依妨害風化罪將三人及製片商、導演、燈光師等提起公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該等參與者有期徒刑五個月不等的徒刑,併科一萬元罰金。

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放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如參與拍攝情色電影或照片,如果主觀上具有故意,男女主角也知悉影片或圖片可能會且透過網路在世界各地散佈,即對事實有認識,就構成違法。由於偵查機關無從推斷當事人究竟是知情故意抑或完全不知情,一旦這些自拍影片在網路上流傳,警方或檢方就可能傳喚當事人到案,以釐清案情,所以「自拍無罪」的命題,其實並非絕對成立的。

事件演變至後,陳冠希最終還是出面面對媒體與社會群眾,宣佈推出香港演藝圈。然而事件並未因此告終,因為身為名人所必須負擔的行為代價,會遠比一般民眾還高,除了輿論壓力與道德上的抨擊外,還得面臨法律責任的檢驗,我們也一併觀察香港檢警後續會如何處理,怎麼讓陳冠希加上自拍這組關鍵字,逐漸淡化在網友們的搜尋印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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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里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