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處理一個房子的買賣,而和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有了往來,在順利出售房屋後,卻遇到管委會對房仲業者放話,表示若我們沒有支付前任屋主積欠的管理費,管委會將會告知買方,並且將造成交屋不順利。

房仲業者第一時間告訴我時,我感到非常訝異,因為這大廈的管委會是由一家知名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業務人員也都受有專業訓練並領有受訓證書,但他們居然沒有辨識能力,完全依照大樓主委的吩咐去辦,這類似傳聲筒的管委會成員,根本不值得期待。


唸過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基於債權相對性的原則,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的管理費債務,根本不應該由後手屋主去繼受,但是要搬出法律跟這些管委會的執行窗口溝通,根本是對牛彈琴,唯一的辦法就是搬出法院判決,讓他們確認我們不是誆他。

於是,我就到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進行裁判書查詢,選好「台北地方法院」,並選取裁判類別「民事」,再輸入判決案由「給付管理費」,並且查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關鍵字,果然就只找到不少篇,我逐一點選開啟,其中一個判決與目前的狀況幾乎一樣。


《95年度訴字第5688號》判決,原告是某大廈的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是復華商業銀行,復華銀行因為依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該大廈內某房屋的所有權,大廈管委會因為前手有管理費欠款,所以就認為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向後手的銀行請求支付管理費。判決結果,當然是復華銀行獲得勝訴,法院基於債權相對性的原則,並且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的立法意旨,認為後手的房屋所有權人當然沒有義務替前手的屋主支付管理費。


這案子管委會雖然敗訴,但仍不死心,並繼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也在2007年4月做出《95年度上易字第967號》的判決,確認復華銀行並無義務支付前任屋主積欠的管理費用,管委會僅能向前任屋主提出請求。

司法院每年應該也是花了不少預算維持這個網站,便於讓民眾查詢相關判決,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多多利用,或許可以從這裡作為自己認識法律的一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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