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後,我便義務性提供一切法律協助,並且代替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理賠,以及和保險公司及車禍肇事駕駛展開商議和解的過程,從事情發生到今日確認調解成立,共花了四個多月的時間,之中有很多學問,也算是經驗,在此和大家分享。
首先,要請求賠償前當然是得確認肇事者的責任,確認事故發生是肇事者的故意或過失。任何車禍發生後,當事人必須依照道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但這個事件發生時,這位汽車駕駛是立刻移動車輛並且將家中長輩送到醫院進行急診,已明顯有違背法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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