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CNET 網站在3月23日刊出一篇標題為 『Viacom告YouTube 現在反遭控誣告』的新聞,內容描述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向舊金山法院提出訴訟,指出Viacom向YouTube提出撤除內容的要求,侵犯 MoveOn.org民權運動及Brave New Films的言論自由。

在這則新聞裡面,首先是標題出了問題,用『Viacom告YouTube 現在反遭控誣告』來作為文章的重要說明,肯定是不真確。因為本案Viacom並未對YouTube提出告訴,只是complaint,何來Viacom反被Youtube告誣告的問題,本案根本是EFF對Viacom所提出的告訴,這標題顯然誤導了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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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中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Wii遊戲機因為具有WiFi模組以及藍芽傳輸模組無線射頻功能,屬於應獲得許可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果未經「型式認證」合格,其所發射之無線電波將有干擾合法通信之虞。在一些媒體與政治人物的炒作下,Wii頓時竟成為違法的同義字,還意外造成藍綠政黨博媒體版面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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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週末,家裡是不開伙的,總要為今日兩餐吃些什麼傷腦筋(因為老法睡得晚,所以早餐不用幫她想)。我的活動範圍只限在天母地帶,所以能吃的東西與餐館,幾乎都已被我串成一條飲食交通連線,每當天母地區餐館出現眾多外食人潮時,我總有辦法儘速轉移目標。

兩個人的吃喝,在種類上總有侷限,鐵板燒或韓國料理之類的單食套餐還是頻率最高的選擇。加上老法又貪吃又難搞,克里斯經常得想辦法換換新的口味。

每週末常去的麻辣火鍋店,就是最佳例證。對我們來說,花錢事小,但餐廳不到一定人數不給定位的規矩,還真是折磨我們的脾胃。諸如此類的店,只能拖拉親朋好友一起聚餐,克老大的吃喝鬥陣團儼然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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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過2007年,聚會遲了好幾個月,但今晚還是美好及輕鬆地度過。

Jen 回家的路上說,法務部門變得活潑快樂,我的回覆是利用歡樂去排解壓力,是最佳的妙方,所以我們努力去實作。

生猛海鮮加上亞尼克,讓大夥的胃都撐到極致,病人忘了痛風,胖子暫時把體重拋到腦後,還好我這兩樣都沒有,放心大膽的吃,開懷的笑,成為今晚最深的記憶。

全家福海鮮內湖店:台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65巷37-39號。
推薦:紅蟳米糕+草蝦粉絲煲(可外帶)

亞尼克內湖店:台北市內湖區瑞湖街178巷15號
 推薦:烤布蕾+抹茶拿鐵

PS  兩家店距離很近,很適合吃完大餐後去補個甜點,不過地點有點孤僻,不熟的人得花點時間才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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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Frances 就吵著要吃野菜屋的芋棗,於是我們昨晚就預計今天上午跑一趟竹子湖,但Frances 貪睡起床的晚,且下午一點半與傢俱公司的人有約,時間上實在頗趕,為了避免花季塞車耽誤時間,只好騎機車上去。

十一點半左右離開天母,約十一點五十我們就抵達竹子湖。(你要問我怎麼辦到的?呵呵!!我的不傳之秘捷徑與飆車技巧,可是不輕易外傳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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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與Frances去吃晚餐,是天母Matsusei旁邊的鐵板燒。

晚餐打完牙祭後,順道看到超市正有一對夫妻在旁邊販售手工現製的元宵,可怕的Frances 就立即動心起念,想買一盒元宵回家品嚐,果真是愛應景湊熱鬧的傢伙。

回家的路上,Frances 承認他是個愛應景的傢伙,所以元宵節得買元宵,端午得吃肉粽,中秋節少不了月餅與柚子。我說,其實他少說了一件事,四月一日我會記得買蛋糕邀集大家幫他慶生.......

我心裡也有了譜,Frances 在暗示我明天的白色情人節禮數不可忘,看來我裝瘋賣傻想混過去的心機又被識破了。真是可怕的老法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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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的貓走了,雖然在意料中,但心裡仍然很難受。

十三歲對貓來說不是太長的壽命,對我們家來說也稍嫌短些。在現今小動物醫學仍不發達的台灣社會,舌下麟癌依舊是絕症。

日本狗明星雅夫前些日子也因為癌症病逝,生前還接受了放射線治療,但仍舊無法挽回生命,但無論如何,日本對寵物的醫療遠比台灣進步,也願意投注更多資源醫治這些像家人般的寵物。

回首這十三個年頭的點滴,感恩kiki貓所帶來的驚奇與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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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YouTube可能的的廣告收益,Google於十一月初以16.5億美元股票買下這家當紅的線上影片分享網站,但面對YouTube一直存有不少侵權影片, Google要如何面對YouTube上充斥著侵權影片內容的情形,能否以技術協助他們擺脫訴訟問題,也是許多人關注的焦點。

有評論者認為,YouTube要面對的法律訴訟可能會迫使這個新興媒體關門,因為先前已有MP3.com、Napster或Grokster等公司作為前例。就法律責任而言,YouTube所涉及的已是直接侵權行為責任,與一般P2P軟體業者的間接輔助侵權責任不同。YouTube身為網站服務提供者,讓其使用者可將影片上傳,並且置於網路上讓瀏覽者點選播放,這已涉及到著作物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網站本身能否主張免責,須視其是否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512 條的定義。

美國1998年通過「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依據該法案第202條增訂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以解決網路著作權侵害的問題。這項網路服務免責的規定,提供ISP業者享有安全港(Safe Harbor)的保護。在符合這項規定所定的條件下,ISP業者就無須對於用戶利用其系統所留存之侵犯他人著作權資料及所為活動負擔責任。只要ISP業者依據「通知及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程序,一旦接獲著作權人所提出的侵害權利通知後,就立即刪除該項資料或使瀏覽者無法接觸,即可免除其侵害著作權責任。不過如果該用戶對於該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有不同意見時,ISP業者應轉而通知該著作權人,一旦該著作權人在收到該通知後,未於十至十四個工作天內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訴訟的話,ISP業者就應回復原先刪除之資料或使該資料供瀏覽者接觸,這即是「交互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的程序。

YouTube屬於提供資料代管的ISP業者,也早已建立了良好的著作權政策以處理侵權檢舉流程(註:詳見http://www.youtube.com/t/dmca_policy)。在Google併購後,YouTube能否利用其搜尋技術,讓著作權人有更便利簡單的權利主張途徑,或者建構下一代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頗值得人們期待。

約略同時,國際唱片業聯盟(IFPI)代表環球、華納、EMI等七大唱片公司,在去年控告中國搜尋網站龍頭百度公司的訴訟,也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著作人若認為百度所提供的搜尋服務侵犯了他們的權利,應可向搜尋引擎服務提供商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切斷與這些音樂檔案的連結,但原告並未善盡此通知義務,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北京法院的這項見解,顯然與上述美國的著作權法有類似的精神,都是強調這些先行程序的必要性。

Web 2.0時代宣告了用戶參與、聯繫、共享的新思維,這些新興媒體也宣告了既有著作權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如果我們考量了網站的不可歸責性,容許經營者可享有短暫侵權的喘息空間,那麼處在同樣的論點下,我們是否也該給予傳統媒體同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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